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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章程
 时间:2006-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英文名称:SHANXI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S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SXMEIF)。

第二条本会是省内机械电子工业社会团体、有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有关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经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依靠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支持,组织、协调、指导机电工业行业社团的工作,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致力于推进全省机电工业的改革与发展;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通过为政府、为会员(行业)的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会员(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内发挥服务、组织、协调、监督、自律的作用,为实现我省机电工业的全面振兴和山西经济的更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经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山西机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山西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

(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山西机电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提出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三)优化资产配置,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为用户项目招、投标提供推荐意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机电产品市场建设;加强企业间联合与合作,为企业资产流动、优化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四)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机电行业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企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五)受会员委托,对新产品、新机型、新技术等成果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同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

(六)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定、修订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八)组织行业专业化协作,协调管理各专业协会,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经营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为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IS09000、IS014000等认证和人员技术培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助会员单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机电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组建行业信息网、发行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站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职称(技能)证书。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机械电子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机械电子企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十四)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在本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单位会员须在山西省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优先享用本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机电行业的信贷、物质等优惠政策;

(五)优先享用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成果;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向联合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机电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示无效,联合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聘请顾问等名誉职务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协会章程修改预案;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机电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联合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按照有关政策和本会的实际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 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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